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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十不准”纪律要求 筑牢诚信考试防线
2025-12-25 11:22  

考试是检验教学成果与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环节,诚信是学生立学立身的根本,为进一步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严肃考风考纪,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榆林学院依据《榆林学院考试管理规定》及《榆林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向全体学生发布考试“十不准”纪律要求,旨在引导学生树立诚信意识,规范考试行为,文明考试。在此号召全体学生参加考试须按规定携带学生证进入考场,并严格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不准携带或使用手机、智能手表、电子词典等具有发送、接收或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或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

二、除笔、墨水以及规定带的文具外,不准携带任何书籍、笔记、纸张等与考试相关的物品,或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

三、不准在桌椅、墙面、身体、衣物等处书写与考试相关的任何内容;

四、不准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五、不准不按监考人员指定座位就坐,或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

六、不准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七、不准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传递、接收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八、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或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九、不准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十、不准请人代考、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或有其他严重作弊及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凡违反上述任一规定者,均属考试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榆林学院考试管理规定》第二十九、第三十条及《榆林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等相关条款,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该科目成绩无效,并记入个人档案。

榆林学院始终秉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考风建设作为学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不准”纪律要求,既是执行规章制度的必要举措,也是对每一位学生的深切提醒与爱护。请全体建工学子自觉遵守考试纪律,摒弃侥幸心理,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复习备考,以诚实守信的品格面对检验,用真才实学争取优异成绩,用实际行动维护榆林学院优良的学风和校风,共同营造公平、公正、健康的考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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