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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21-10-26 11:4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2017),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榆林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专升本学生的管理。本规定中学分制管理的条款仅适用于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当持《榆林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书面请假,请假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后方为有效。

依照本款规定请假的,假期应当在两周以内。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的健康复查由学校指定医院负责。经复查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在一年内能治愈者,经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的,应当在第二学年开学前通过所在院系向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按照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提出申请或者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招生主管部门组织专人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在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在规定日期到所属院系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缺勤论处。因故请假时间达到7周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否则可予自动退学处理。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告知家人或公示一周后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上述原因自动退学的学生,已交费用按照国家和省上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考勤

第八条凡属于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见)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都实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缺勤论处。

第九条学生因病请假的,应提交县级及以上医院或校医院证明。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院系领导批准;一周以上、7周以内的,由教务处批准;达到7周的,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事假批准权限比照病假执行。

第十条请假期满,当事学生应及时向班主任销假。需要续假的,按照本规定第九条执行。

第十一条各院系应将学生考勤情况按月汇总,并将学生请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存档备查。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自行选读课程的考核。

第十三条普通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按照《榆林学院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修订)》的要求进行选课。

第十四条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相当于百分制90-100分;良好,相当于80-89分;中等,相当于70-79;及格,相当于60-69;不及格,相当于60分以下)记分。普通本科学生考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考查成绩在60分及以上或达到及格及以上均可取得相应学分。

根据课程性质和考核要求,可选择采用笔试、口试、实践操作等形式。

考查课成绩根据平时作业、实验报告、课程设计、学期末小测验等综合评定;考试课(包括含有实验课程)平时成绩(作业、实验报告、课堂考勤、课堂表现、平时测试等)比例不超30%;单独设立的实验课平时成绩比例不低于60%;有期中考试的课程,期末成绩所占比例不高于50%。

第十五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成绩以平时表现、身体素质、运动技能三项按比例确定。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上体育课者,经校医院证明,本人申请,所属院系同意,体育课教学部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参加保健体育课学习,但在成绩册备注栏内应注明“保健体育课”字样。申请保健体育课学习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

第十六条军事训练课、公益劳动、教育实习(师范类专业)、工业(生产)实(见)习、毕业设计(论文)、专业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入学教育和就业教育等为必修课,必须按规定要求完成,并取得相应的合格成绩或学分。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修。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考核前,任课教师必须将参选学生参加上课等情况报学生所在院系,以院系为单位,逐人进行资格审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重修,成绩以零分记:

一、普通本科学生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者。

二、累计旷课6学时以上者(经批准允许自修者除外)。

三、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经批准免听或部分免听者除外)。

四、无故不交作业或实验报告达到规定次数的1/4者。

五、无故不参加该课程的实习、见习等某一教学环节者。

六、经批准免听部分课时(完全免听者除外),但未听学时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2者。

各院系(部)考核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向教务处提交审查结果报告。同时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及时反馈给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应在总评成绩栏录入“取消资格”字样。取消考核资格的普通本科学生必须重修。

第十八条凡无故缺考者,视为旷考,成绩以零分记。考试违纪(包括不规行为和作弊)者,违纪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同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旷考或考试违纪者,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总评成绩栏录入“旷考”或“不规”或“作弊”字样。

第十九条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时,须在考核前向所在院系提出缓考申请(因病须有县级或以上医院证明),填写缓考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为有效。各院系应将已获准缓考学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和监考教师,任课教师应在总评成绩栏录入“缓考”字样。缓考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二十条普通本科学生必修课考核不及格,可申请补考,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选修课(任选课、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可重修或改修,留级学生可重修当前学期开设的所有未通过课程。课程重修应按要求办理重修手续。重修考核合格,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一条普通本科学生因专业或课程设置方面的原因未能重修者,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申请重考机会。

第二十二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体育课、军事理论与训练、实验课、教育实习、工业(生产)实(见)习、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和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修或免听,退伍复学学生可免修体育、军事理论等课程,成绩以90分记。

第二十三条前一学期考核成绩优秀的普通本科学生,若符合《榆林学院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修订)》的相关规定条件者,在下一学期可按规定程序申请自学免修一门课程。经批准自修的课程直接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四条成绩优秀、自学能力较强的普通本科学生,可申请部分课程的免听,具体按照《榆林学院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修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校后的第一学期不得申请免修(听)所开设的课程。

第二十六条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单中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该生在两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七条学生考试过程中如有违纪行为,将根据《榆林学院考试管理规定》中的办法认定,给予相应处分,学生处分的考察期为6-12个月,具体时间根据具体情况审定。考察期结束后,学生通过院系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在公示无异议后,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撤销其处分。

第五章升级、跳级、留级、学业警示

第二十八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虽经考核某门课程成绩不合格,但尚不够留级、退学条件者,准予升级。学生提前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计划课程并取得应修学分,经审定合格,允许跳入高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九条学生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可以申请跳级,跳级的成绩认定,是否跳级,由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十条普通本科生在一学年中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20学分或某一学年考试结束后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30学分,专升本学生一学年不及格课程达到4门次者,必须留级。留级学分以学年统计,下学期按初考不及格学分审核,其余学期按照补考、重修后不及格学分审核。学生在毕业时还有未修够的学分,可向教务处提出留级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随下一级学习。

第三十一条留级学生的管理

一、学生的考核成绩达到留级规定时,所在院系应及时报教务处审核,并应在接到文件一周内,安排学生进入下一级学习,并汇总上报教务处存档。

二、留级学生原则上编入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学费按照新编入年级、专业标准执行。

三、留级学生原来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允许免修。如遇某学期所开课程已全部及格时,经学生申请,教务处批准,可允许停学半年,停学期间,免交学费,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三十二条学业警示

学校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根据学生学习情况统计结果进行学业警示。

一、学生达到下列条件者,学校给予学业警示。

1.普通本科生在一学期中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10学分者,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入学以来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15学分者,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

2、专升本学生在一学期中不及格课程达到2门次者,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入学以来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3门次者,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

二、学业警示的具体要求

1.每学期第一周,各院系对学生所修学分进行统计,填写《榆林学院学生学业警示统计表》。

2、学期第二周,各院系向学生本人及家长出具学业警示通知书,同时将警示学生名单报学校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

3、学期第三周,院系组织专人约受学业预警学生谈话,帮助分析原因,使其重新端正学习态度,并组织对受学业警示学生的学业帮扶工作。

第三十三条学生所学课程门数的认定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则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

二、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单独考核时,按一门课程计。

三、军事理论与训练、实验课、教育实习、工业(生产)实(见)习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和社会涸查等均按一门课程计。

第六章转专业、转学

第三十四条转专业学生必须是本校在籍学生,完成一年级第一学期学业后可申请转专业。申请转专业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刻苦努力,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无考试作弊或旷考等现象。

二、申请转专业学生前后专业类别原则上要求相同,专业录取批次相同或上一录取批次可申请转入下一录取批次专业。

第三十五条学生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单位(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须在入学时申请转专业。

留级、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转入下一年级学习时,该年级停招,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提供相关材料,可优先考虑。

个别学生确实因为专业原因不能完成课程计划的,可申请留级转专业。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招生时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三、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四、在校期间已经有一次转专业记录的。

五、由于身体原因不适合在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六、已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

第三十七条转专业程序如下:

一、12月下旬,教务处根据转专业的有关规定,公布转专业工作方案。

二、有意转专业的学生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时,填写《榆林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学生家长(抚养人)签字同意,开学报到时将申请表交所在院系,院系组织人员对学生资格进行初审,并签注意见。

三、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的第一周内,教务处组织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资格复审。

四、经资格复审,符合转专业的学生执行如下规定;

1、全校要求转入某专业的总人数少于该专业能够接纳的人数时,原则同意转入。

2、全校要求转入某专业人数多于该专业能够接纳的人数时,进行选拔考试。综合考虑学生第一学期成绩在班级排名和选拔考试成绩,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转专业学生。

① 文科类专业选拔考试的考试科目为文科综合(文史哲基础知识)和大学英语。

② 理工科类专业选拔考试的考试科目为高等数学和大学英语。

③ 综合成绩计算公式:(1-第一学期成绩排名÷班级人数)100+选拔考试平均成绩。

④ 个别学生因在申请转入专业方面有突出专长或潜质,经拟转入专业所在院系考核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转专业可不受排名限制。

3、某专业转出的总人数不能超过该专业原有人数的15%。对于符合转专业条件的人数超过15%的专业,按综合成绩排名确定转专业学生。

五、教务处提出转专业学生建议名单,公示三日后报学校审定。

六、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的第三周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

七、学生转专业后,接收院系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对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和成绩进行认定和转换,如需补修课程,给出具体补修计划。

八、转专业学生学费按学生所在专业分段收取,转专业前按原专业标准收取,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

九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第三十八条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特殊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报省级教育厅审核。

第三十九条申请转学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转学的手续应当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由学生本人申请,院系同意,并报教务处审理后,报学校审核。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经公示无异议,在转学后三个月内报省教育厅备案。

跨省转学的,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七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四十条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学生需要休学的,可予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完备时起算。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休学

一、因病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记录,一学期因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院系认为必须休学的。对于创业休学的学生,休学年限最长时间为2年。

第四十二条学生休学,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院证明等材料),所在院系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情况,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十三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亨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第四十四条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如两年后,仍需延长保留学籍,需报教务处,经校长办公会同意方可保留。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四十五条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四十六条休学、保留学籍学生的复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在期满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复学。申请复学的,应当向所在院系提交本人书面申请、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经所在院系和校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由院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保留学籍学生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向院系申请复学。申请复学的,应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和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乡)政府或接受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经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可以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下一年级停招,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七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校内课程考试。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停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八章退学

第四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经公示,可予退学。

一、按规定应予留级的学生接到通知后,一周内不办理手续者。

二、休(停)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七、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申请退学的,经院系、教务处审核同意,可给予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九条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应当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院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所在院系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条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学满一年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发给肆业证书。

三、退学学生逾期两周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第五十一条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结业、毕业与学位

第五十二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三条学生在学习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如未修够必须获得的学分或体质测试成绩低于国家规定的50分,作结业处理。学生在校学习满1年退学者,可作肆业处理,发给肆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普通本科、专升本结业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持结业证书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考试全部合格者,随下一届毕业生换发毕业证书。普通本科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仍未达到毕业条件者,做一次性结业处理。

第五十五条各院系应严格审核所属本科毕业生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并按照《榆林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的规定,做好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审核工作。

第五十六条学校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结(肆)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业、结(肆)业书证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等袭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厅主管部门。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包括本数。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在施行中若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2017年8月28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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